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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情况的调查与建议

发表日期:2010-8-20   来源:本站   被阅读[]次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各种惠农政策的施行,农民收入不断提高,我市农民建房的积极性热情高涨,农民建房户数逐年上升,造成建房与用地矛盾十分突出,无序、随意建房愈演愈烈。针对这些问题,5月下旬,市政协提案法制委员会到市直相关部门和部分乡镇,对我市农村建房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从调查情况看,农村建房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不容忽视,亟需进一步加强管理和规范。

一、农村建房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村庄规划滞后,布局杂乱无序。近年来,各级政府对新农村建设高度重视,但我市村庄规划相对滞后,全市592个行政村,目前已制定村庄规划的只有252个村,在已制定规划的村中,多数村认为规划不切合农村当前实际,难以操作,因此按规划执行的村少。许多村民建房随意性强,多数选择在自家的自留地、承包地或交通较为便利的道路两侧建房,哪里地势好、交通方便就在哪建,致使许多村庄是年年做新房,年年无新村,房屋横竖不齐,朝向不一,杂乱无章。

(二)乱占滥用耕地,土地资源浪费严重。近几年,一些群众在建房方面进行攀比,不仅追求房屋的建筑高度,还盲目贪图房屋和院落的占地面积,有的一户多基,弃旧宅建新宅,房屋空置现象突出,村中旧房空占土地有增无减,外迁弃宅增多,造成空心村现象。在一些人口较大、人口增长较快的村庄,村内宅基地用完之后,只好占用耕地,少数农民为了追求较好的居住环境或经商、出租等原因,在公路沿线的耕地选地、买地建房,另外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限制,有的农户只能在自己的责任田范围内选址。如我市某乡镇近三年占用农田建新宅764间,直接占毁农田近250亩,旧宅废地近350亩。

(三)未批先建,少批多占,违法用地较为突出。农民建房随意性较大,建房选址基本上以农民自选为主。未经批准擅自建房、少批多占、超面积建房,甚至一户多基等违法用地的现象大量存在。如有个乡镇近三年新建房屋约280间,按规定办证的只有20户,占7.1%

(四)机构不全,管理缺位。农村税费改革和乡镇“以钱养事”机制变革后,农村土地管理及城建机构人员精减、职能削弱、机构撤并,形成庙拆、人散、线断的局面,导致农村土地管理、农民建房放任自流,基本处于失控状态。

二、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我市农村违法用地建房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变革的新情况,既有生产生活观念上的原因,也有法制和经济利益方面的关联。

(一)农民法制意识淡薄,导致违法占地建房现象普遍。在农村,不少农民群众对土地基本国策意识淡薄,小农意识根深蒂固,思想上的错误观念和不良倾向致使农村建房不依法依规、多占宅基、超标准占宅基的无序化现象越来越普遍。一是家庭人员增多,造成客观上的分宅建房现象。二是盲目攀比,用旧宅基建房没面子,占新地建房很风光,争相往交通便利,地势好的地方建房。三是对土地延包政策的误解,认为在自己的承包田内建房不违法。四是违建行为得不到有效处理,客观上纵容了群众的错误认识和行为。

(二)在政策法规上产生误区,耕地占补平衡的规定执行不到位。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片面理解农村税改政策,在政策上产生误区,认为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农民建房只需交5元钱的工本费,于是抢占抢建成风,建房监管放任自流。另外,农村建房收费政策改变后,农村土地管理的配套政策没有跟上,对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政策空泛,而不具备操作性,法律与政策的规定在操作层面上出现真空,难以落实。

(三)各级政府对农村宅基地管理重视不够,管理不力。一是村民在建房选址过程中,乡(镇)村和有关部门职权不明,审批把关不严。乡(镇)政府不是执法主体,村干部不愿得罪群众,主观上不愿管,客观上不敢管。国土部门在审批发证环节难以控制乱占滥建现象,管理脱节。二是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后,基层执法机构和人员减少,造成执法主体缺失,无人管。基层政府有管理的义务,却无管理手段和执法职能。三是行政执法程序繁锁,国土部门无强制拆除权,只能依法定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违建房屋的管理执行时,执行期末到,房已建成。同时,由于涉农问题是当前一项敏感问题,政策性强、执行难度大,因此,农村建房管理实际上已处于有法难依,执法难的被动境地。

三、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建议

(一)加大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力度,营造良好氛围。要深入农村广泛开展对《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宣传,增强干部群众对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明确村庄规划的实施对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基础设施的共享性,改变农村陈旧落后面貌的重要意义,使新农村建设规划深入人心。要采取多样方式开展宣传,突出宣传主体和内容,政府、部门、社会及各种媒体要一同行动,形成宣传合力。要把握政策法规宣传的准确性、系统性,防止偏面,形成共识,要通过法规的宣传,加强农村农民的法制观念,预防和制止违法用地建房现象发生。

(二)编制、修订村庄规划,科学调整建房用地。根据农村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客观需要,兼顾农业生产的实际,科学规划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和用地规模,村庄建设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当前农民建房实际需求相结合,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逐步推进农宅集居化建设。要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和新农村建设,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控制村庄用地及宅基地用地规模。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整合农村居住点布局,从而有计划、有特色地改善农村生活和村容村貌。

(三)强化监管,加大违法用地查处力度。一是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严格宅基地审批,认真执行一户一基,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严把审批关,杜绝违法批地现象。二是妥善清理处理好现有农村宅基地与建房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强监管,狠刹违法占地建房风,由市政府办牵头,组织国土、城建、水利、交通、房管等相关部门,对近几年农村建房进行全面登记造册。对于符合农村村民个人建房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农村宅基地建房许可条件的,未办理建房手续已建房户,按程序申请补办审批手续,完善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制度。对于擅自建房,少批多占、超面积建房的,要实行“占补平衡”政策,按相关规定处罚。对于强行抢占耕地、违法占地建房,影响很坏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处理,强行拆除。三是加大“空心村”治理力度。对农村村民一户拥有多基的,多余或弃用的住宅基地应当由村级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加速迁村腾地进程。五是建立预防机制,加大农村建房管理执法力度。把执法关口前移,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针对农村宅基地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本着预防为主、事前防范的原则,认真做好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四)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建议市政府要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出台操作性强的《农村建房管理办法》,对宅基地的审批程序、划分标准、费用收取、流转管理、地籍管理和相关法律责任都进一步具体明确和细化。建立市、乡、村三级监管网络,明确工作职责、落实监管责任。一是充分发挥村级组织作用,增强村级组织的管理职能,落实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议事制度。建立村级信息管理员制度,确保在第一时间掌握农民非法用地、违法建房等信息。二是强化乡镇政府监管责任,严格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将规范农民建房管理工作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增强管理责任。三是加强市直主管部门的执法主体作用,切实履行管理职能。国土、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建房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积极主动配合乡镇做好规范农民建房管理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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