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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四届二次会议第59号提案的答复

发表日期:2008-9-30   来源:本站   被阅读[]次

对市政协四届二次会议第59号提案的答复

 

林炎森委员:

您所提出的“加强城区出租车管理,促进城区出租车运输市场健康发展”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调整出租车票价的建议:

按照法定程序。2008528日,我局举行了城区客运出租车运价调整听证会,报市政府批准,对出租车运价作了适度调整,新的运价从610日开始执行。

20064月,市政府印发了《汉川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川政发[2006]11号文件),这份文件的第四条规定“市公安、工商、建设、税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调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规定“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分别由市运管机构、物价、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从这两条规定看,对出租出乱涨价实行联合执法综合治理,无法律政策依据,只能“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由于物价部门无法定的强制手段,对制止出租车乱涨价打击不力,但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您建议出租车公司“对乱涨价现象要负连带责任,有关部门在查处出租车车主的同时,也要严肃追究出租车公司的责任,按规定给予严厉处罚”。根据前述文件规定,出租车公司虽然负有管理职责,但公司和司机对其违法行为各负其责,而不能负连带责任。

出租车在我市营运时间不长,运价管理措施有待完善,我们将积极探索,提高管理水平。

欢迎您对城市公交价格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汉川市物价局

  200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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