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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汉川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

发表日期:2011-1-27   来源:本站   被阅读[]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切实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提高参政议政实效,根据鄂发[2010]20号、孝发[20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对人民政协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人民政协是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和平台,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通过人民政协充分协商推进决策、增强共识、凝聚力量,对于促进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必须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科学发展、社会和谐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人民政协具有人才荟萃、智力密集的优势,能够为推动科学发展提供强大智力支持;人民政协联系面广、包容性强,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紧密相联,能够充分反映社会各阶层和不同利益群体的意愿和诉求,能够充分调动在共同政治基础上的社会各界人士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把全市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引导到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上来,实现市委提出的战略目标,必须发挥人民政协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重要作用。

(三)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必须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人民政协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协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内容。支持人民政协依照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是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和领导方式的内在要求,是党实行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题中之义,是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

二、进一步推进政协履行职能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

(一)认真搞好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要坚持做到重大事项协商在党委决策前、人大通过前、政府实施前。各级党委要切实增强政治协商的自觉性、主动性和计划性,发挥在政治协商中的主导作用。要把政治协商纳入党委议事规则和政府工作规则,党委、政府在重大决策之前的谋划、调研、咨询论证阶段,要把听取政协的意见和建议作为重要环节;在市委全委会议、常委会议和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决定阶段,要把政协的意见和建议作为重要参考和依据;在决策的贯彻实施阶段,要把政协的意见和建议作为完善决策的重要方面。

要规范政治协商内容。主要是:党的代表大会、市委全委会的重要文件,以及党委、政府的其他重要文件;政府工作报告和计划、预算报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重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重要产业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重要区域发展战略、重大体制改革方案、重要行政区划调整、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就业、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教育、社会保障、生态环保等民生和社会建设、社会管理方面的重要决策;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换届人选,以及重要人事安排;各人民团体及其他参加单位参与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有必要进行协商的其他重要问题。

要丰富政治协商形式。会议协商的形式主要是: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议、政协党组受市委委托召开的协商会议、秘书长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政协各组成单位和各界代表人士参加的内部协商会议。书面协商的形式主要是:对党委、政府以及有关方面以书面形式征求政协意见的回复文件,有关政治协商会议的综合报告或专题报告,政协的建议案、提案和视察报告、调研报告、民主评议报告,以及其他书面意见和建议。

要严格政治协商程序。主要是:市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政协党组建议,研究并确定政治协商议题;政协按照市委统一部署和协商议题需要,制订政治协商年度计划,安排协商活动;政协召开协商会议,党政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与协商讨论,通报情况,听取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政协根据协商共识,及时整理形成政协建议案,报市委、市政府;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政协报送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向政协反馈。对需要书面协商的问题,市委、市政府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政协提出,由政协组织协商活动,提交书面意见。

(二)积极推进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听取来自人民政协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民主监督,把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作为推进工作、改进作风、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市委、市政府要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及政协党组建议,确定民主监督事项。要大力支持和保证人民政协依照政协章程开展民主监督,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民主监督机制,畅通民主监督渠道;市委和市政府的监督机构以及新闻媒体要密切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加强与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协调和配合,形成监督合力。政协组织要增强民主监督的责任感和主动性,积极探索民主监督形式,进一步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实效。

要明确民主监督内容。主要是: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的实施情况;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重要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产业规划的实施情况;重点工程建设情况;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民生和社会问题;政府行政执法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遵守法纪、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有关单位办理落实政协建议案、提案和重要建议、意见的情况;政协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其他需要开展民主监督的重要问题。

要丰富民主监督形式。主要是: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向党委、政府提出的建议案;政协参加单位、专门委员会、界别提出的意见、批评和建议;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委员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及有关专门会议上的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以及其他形式提出的批评和建议;参加党政部门组织的调查、检查和政风行风评议活动;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有组织的民主评议、专项监督和派出民主监督人员;在新闻媒体开办民主监督栏目或节目等;其他民主监督形式。

(三)深入开展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和沟通,为人民政协提高参政议政实效创造良好条件。对政协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政协议政建言办理落实情况要纳入党委、政府督查工作内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同政协参加单位和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协作和配合,对其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要把握参政议政内容。主要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港澳台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对外交往中经贸、科技、教育、文化、环保等工作的重要问题;政协认为有必要研究的其他问题。

要丰富参政议政形式。主要是: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议等重要会议向党委、政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向党委、政府提出的建议案;政协提案,视察、调研、考察报告,社情民意信息,文史资料;政协论坛、咨政建言会、座谈会、研讨会等活动形式的意见和建议。

要拓宽参政议政渠道。主要是:政协组织选择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入调查研究,开展咨询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运用人民政协包容各界、联系广泛、人才聚集的有利条件,了解和反映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愿望和要求;按照党委、政府统一部署,人民政协立足自身特点和优势,大力支持积极参与中心工作;加强与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的团结联谊,发挥其在促进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中的作用;积极征编出版文史资料,发挥其存史、资政、团结、育人作用。将人民政协对外友好交往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外事工作总体布局,发挥人民政协开展地方外事活动的优势和作用。

三、健全和完善人民政协工作机制

(一)知情知政机制。健全和完善党委、政府向政协通报情况机制。党委要适时在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通报党代会、党委全委会精神;政府每年年中和年底两次在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党委、政府要适时就重大决策的出台和贯彻执行情况在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或政协主席会议上通报;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应参加或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议,围绕议政性议题通报情况;纪检监察机关每年在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通报一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每年在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席会议上通报一次工作情况;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应主动向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通报情况。健全和完善政协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履职获取资料机制。政协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在撰写提案、开展调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过程中,需了解有关情况时,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应热情接待,介绍情况,提供资料,帮助他们知情明政。

(二)参会保障机制。健全和完善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参加政协会议机制。党委、人大、政府领导同志及党政部门负责同志根据需要应邀参加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议、对口协商会议。党委全委会议、常委会议和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其他有关重要会议,应根据需要邀请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或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政府司法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应根据需要邀请政协有关负责同志列席;党委、政府及部门召开的其他有关重要会议和举办的有关重要活动或召开的听证会、座谈会、研讨会等,应邀请政协领导、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或政协委员参加。

(三)协调配合机制。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议等重要会议的材料、会务等工作,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确保会议顺利召开。党委、政府要结合中心工作,为政协安排若干重要视察、调研课题,形成政协视察、调研的科学选题机制。政协开展视察、调研、考察、宣传等工作,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协助,形成联合协作工作机制。政协组织的民主评议、专项监督等活动,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必要时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人牵头召开党委、政府、政协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协调政协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的重要事项。

(四)办理反馈机制。党委、政府对政协报送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及时反馈。对政协全体会议、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议的综合报告和建议案,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指示有关部门将意见和建议进行分解落实,提出办理反馈时限要求,加强督查,并将办理落实情况书面向政协反馈,重大事项可视情况由党委常委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要进一步落实提案工作条例,提高提案质量,增强办理实效,党政负责同志要及时对重点提案作出指示并领办提案,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采纳合理建议并按规定作好办理反馈工作,政府每年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报一次提案办理情况。对于政协通过视察、调研、考察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反映的重要情况,党政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并作出批示,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处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政协书面反馈。

四、重视和支持人民政协的自身建设

(一)加强思想作风建设。政协组织要把思想建设放在政协各项建设的首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突出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增强参加政协的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和思想认同。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无私奉献、团结协作精神,推进人民政协事业向前发展。努力建设务实政协、创新政协、和谐政协、亲民政协。

(二)加强政协组织和机关干部队伍建设。要不断优化政协常委会、主席会议、秘书长会议组成人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发挥好政协常委会、主席会议、秘书长会议的作用。注重选拔综合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热爱政协工作的年轻干部进入政协领导班子,增强政协工作活力。要把政协机关干部的配备、培养、选拔、任用与交流纳入党的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加大政协机关与党政机关之间干部双向交流的力度,并长期坚持。选派部分政协机关干部到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任职和挂职锻炼。

(三)发挥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政协界别作用。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把有代表性和有社会影响力的各界人士吸纳到政协组织中来,扩大团结面,增强包容性。要尊重和保障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开展视察、提出提案、举报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以及参与调查和检查活动的权利,解决好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履职的政治经济待遇问题。政协专委会中应有一定数量的无党派人士参加,政协组织要增强政协委员的界别意识,通过界别渠道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意愿和利益诉求,增强界别在政协工作中的活力。加强政协界别与党委、政府部门及有关方面的沟通交流,畅通界别参政议政渠道。人民政协要加强与各人民团体的联系,推动政协工作机构与人民团体的协作和配合。

(四)发挥政协委员作用。加强政协委员学习培训工作,政协组织在每届内要对全体政协委员集中培训一次,提高政协委员思想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每届政协要开展一次优秀政协委员评选表彰活动。政协要加强委员履职管理,将履职情况及时向党委组织、统战部门及其所在单位通报,作为评先表彰、职务晋升和换届留任的重要依据。对政协委员届中因工作岗位变动不便继续履行职责的,应适时调整补充,或调整其所在界别。政协委员要切实发挥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自觉树立和展示良好形象。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加强委员服务和管理工作需要,设置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尊重和依法保护政协委员民主权利,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支持其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从时间、经费、工作条件等方面为政协委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和保障。要创造宽松、和谐的环境,保护政协委员合法的政治民主权利。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提出批评和不同意见的政协委员进行排斥、打击报复。各级纪检、司法机关对有违纪、违法犯罪嫌疑的政协委员进行处理、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时,应事先向市政协党组通报情况,情况紧急时,事后应及时通报。

(五)加强政协专门委员会建设。要不断提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发挥好专门委员会在政协工作中的基础作用。政协专门委员会主任可以由原任党政部门领导职务的同志担任,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政协机关干部中产生,不驻会专职副主任可以从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的委员中产生。政协专门委员会主任享受同级党政部门正职的政治、工作、生活待遇,参加涉及全局性的工作会议、重大活动以及开展领导干部民主推荐和测评会议。

(六)加强基层政协组织建设。各级党委要重视加强基层政协组织建设。市政协要加强对基层政协工作的指导,推动全市政协工作平衡发展。根据省委、孝感市委的要求,设置乡镇场办事处政协联络处,充分发挥基层政协组织和委员的作用。

(七)改善政协机关工作条件。要切实解决政协机关在议事设施、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等例会和依照政协章程开展经常性工作的经费,保证专门委员会和其他工作机构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的经费,适当增加政协委员活动、界别活动、委员培训、委员视察、提案办理、调查研究、友好交往、团结联谊、文史资料征编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政协网站和机关办公网络建设,提高政协机关工作信息化水平。

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

(一)把人民政协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委必须把人民政协事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加强对人民政协的领导,把政协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市政协主席按有关规定列席市委常委会议及有关重要会议的制度。把人民政协理论作为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把重视政协工作,办理政协提案纳入党委、政府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管理进行考核。市委每届任期内至少召开一次政协工作会议,市委常委会每年要专题听取政协党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政协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市委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政协工作,党委要有一名负责同志、政府要有一名常务副职联系政协工作。

(二)发挥政协党组在政协组织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党委要善于通过人民政协中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委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政协党组要发挥在政协组织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始终做到同党委、政府方向一致、目标一致、工作一致。要充分发挥政协党组在政协委员队伍建设中的作用,完善政协委员协商推选制度。对政协界别设置与调整,委员人选协商推荐、委员结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安排等,要充分听取政协党组的意见。政协党组要参与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协商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委员人选的情况,党委成立的换届领导小组有政协党组负责人参加。

(三)加强人民政协的宣传和教育工作。要把人民政协理论列入党校、行政学校的教学计划,主体班次要安排人民政协理论知识课程。要把人民政协新闻宣传工作纳入党委宣传工作总体布局和年度工作计划,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政协工作和委员履职情况的宣传报道,形成有利于政协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O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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