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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主要职能的形成

发表日期:2018-08-13 16:06:25   来源:本站   被阅读[]次
      人民政协主要职能的形成:政治协商职能的形成,与我国民主党派的产生和发展密不可分。早在抗日战争胜利前后,我国先后建立了八个民主党派,他们的政治纲要主张同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的纲领不谋而合。从那时起,凡涉及重要问题,中国共产党都主动与各民主党派交换意见,这便是政治协商的雏形。政治协商作为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1949年周恩来在全国政协大会召开之前提出来的。全国政协第一届第一次会议通过的《组织法》规定的七项职权中,就有四项属于政治协商内容。1954年全国人大会议召开后,人民政协作为政治协商机构被明确保留下来,从而使政治协商的特点更为明显。全国政协二届一次会议通过的章程对人民政协规定的五项任务,范围十分广泛,而大多数属于政治协商范畴。后来的各届政协都大体沿袭了这些规定。民主监督职能在政协建立之初虽然已经客观存在,但并没有明确提出。它是随着毛泽东19564月在《论十大关系》中首次提出“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方针后逐渐明确的。1978年末,邓小平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重要讲话中,提出了民主监督的概念。1980年,中共中央转发的《全国统战部长专题座谈会纪要》指出:“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中贯彻社会主义民主,实行互相监督的重要形式。它的主要任务应当是实行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这里还只是讲主要任务)198212月,全国政协副主席刘澜涛在所作政协章程修改草案的说明时,正式使用了政治协商、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的提法,并写进了政协章程“工作总则”。参政议政一词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地方政协即已采用,作为对政协工作内容的一种表述,以后又逐渐被党政领导机关所认同和倡导。为了适应工作发展的客观需要,1994年政协章程修正案新增了 “参政议政”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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