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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市政协委员持证视察办法

发表日期:2008-10-24   来源:本站   被阅读[]次

 

为了加强委员视察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充分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委员视察作为人民政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委员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学习提高的重要方式;是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渠道;是人民政协密切同社会各界联系,加强合作共事的重要途径;是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在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2、视察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社情民意,提出意见、建议,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3、视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我市地方性规章的实施以及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成就;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4、市政协委员在任期内,除参加市政协组织的视察活动外,可以持市政协统一制发的委员证或市政协委员视察证在市内进行视察。

5、委员持证视察一般在本人工作、居住的乡、镇就地就近进行。视察的具体内容由委员自己确定,但涉及本人及亲属的问题应予回避。视察的单位,可由委员自行联系,也可以由市政协或政协活动组安排。视察活动一般应有两个以上委员组合进行。

6、委员持证视察中发现问题不直接处理。视察者可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也可以向其主管部门反映。属当地处理的问题,由当地政协活动组转办;属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的问题,由市政协办公室转办。视察结束后,应将情况书面报告所在的市政协活动组。

7、委员在持证视察中,要积极宣传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统一战线政策;要发扬人民政协的优良传统,认真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反映社情民意,切实履行政协职能;要廉洁奉公,不接受礼品,不接受宴请。

8、对于委员持证视察,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大力支持。被视察单位应热情接待,单位负责人应如实介绍情况,虚心听取意见。对委员提出的意见,承办单位应认真研究,妥善处理,并将结果如实答复委员及转办单位。委员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委员视察,并为委员视察提供方便条件,委员利用工作和生产时间视察的,按出勤计算。

9、委员视察证是市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身份证明,只供委员在任期内开展视察使用。

10、本办法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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