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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市政协活动组工作条例

发表日期:2008-10-24   来源:本站   被阅读[]次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协活动组的建设,促进基层政协工作,充分发挥活动组在我市三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政协活动组是乡镇和市直政协委员开展活动的具体形式和重要载体。做好活动组的工作,对于更好地履行政协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促进人民内部的团结和祖国的统一,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  政协活动组由所在地和单位的市政协委员组成。

活动组设组长1人,乡镇政协活动组长由当地分管政协工作的副书记担任,市直政协活动组由市政协委员担任,并配备1名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该组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政协活动组成员必须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政协业务以及其它相关知识;热爱政协工作,积极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切实履行政协职能;立足本职,在经济建设主战场建功立业,充分发挥主体作用。

第四条  政协活动组的主要职能是:在市政协的指导下,开展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  政治协商是对本地、本单位的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城乡建设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

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政协活动组全体成员会议、对口协商会、专题座谈会、情况通报会、调查视察等。

第六条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城乡建设、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民主评议,委员视察,政协提案,派民主监督员,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以及其它形式的建议与批评。

第七条  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党政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广泛联系群众,协助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加强同各团体、港澳台侨胞及其亲属、少数民族、宗教人士与汉川籍在外知名人士等社会各界人士的联谊,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汉川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九条  坚持在活动组成员中开展“五个一”(撰写一篇学习心得,书写一件提案,反映一条社情民意,提供一条招商信息,为群众做一件实事)活动,鼓励他们在本地、本单位带头建功立业,多做贡献。

第十条  各活动组要经常组织学习,开展有意义的活动,加强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使活动组的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第十一条  坚持把经济发展作为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质量,不断提高政协工作水平。

第十二条  遵守政协章程,贯彻执行上级政协组织的各项决议、决定,做好本职工作,完成市政协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接受本地、本单位党委的领导,经常向党委汇报工作,努力为政协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市政协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并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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