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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市政协委员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17-06-15    来源:本站   被阅读[]次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协委员的管理,提高政协委员的素质,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推进政协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和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政协汉川市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三胞三属”和各界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若干界别。

第二条 市政协委员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和参政议政能力。

第三条 市政协委员应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政协统战知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不断提高参政议政能力。

第四条 市政协委员应珍惜荣誉,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履行政协职能,为汉川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多作贡献。

第五条 市政协委员在政协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本市重大事务的权利,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第六条 市政协委员有遵守《政协章程》、履行政协职能、执行政协决议的义务。对政协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持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

第七条 市政协委员有声明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八条 市政协的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以及开展的各项活动,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市政协委员、常委要遵守组织纪律,积极参加政协的各种会议、调研、视察、考察、专题议政等活动,不得无故缺席或早退。如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时,委员本人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协请假并得到批准。

在每届任期内,委员2次全程不参加市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委3次全程不参加市政协常委会议的,由市政协办公室报市政协主席会议批准后在全体市政协委员、常委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常委累计无故全程缺席5次及全程请假累计达到8次不参加市政协常委会议、委员累计全程缺席或全程请假3次不参加市政协全体委员会议的(常委、委员出国和因病住院除外),视为自动放弃市政协常委、委员资格。

每届任期内,市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考察、专题议政活动,委员连续2次无故不参加的,由市政协办公室报市政协主席会议批准后在全体市政协委员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连续3次无故不参加的,取消其参加政协汉川市委员会的资格。

第九条 市政协委员每年至少要反映一条有价值的社情民意或提出一件有价值的提案。市政协委员在每届任期内,连续两年未反映一条社情民意或未提出一件提案的,换届时市政协党组将建议不再连任委员。

第十条 按界别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市政协委员安排到相应的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和乡镇政协联络处。委员工作变动离开原界别和属地时,原所在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和乡镇政协联络处要及时报市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市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种会议和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大力支持,在交通工具、经费开支上提供必需的条件。

第十二条 保护市政协委员的合法权益,不允许压制民主,打击报复。在对有违纪违法犯罪嫌疑的市政协委员进行处理、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时,纪检司法机关要按照中央政法委[1996]18号、省委鄂发[2001]26号和川发[2011]2号文件精神,事先向市政协党组通报情况。情况紧急时,事后应及时通报。

第十三条 市政协委员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违反《政协章程》和本市政协组织的决议,可由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政协汉川市委员会的资格。受警告处分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委员,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复议。

第十四条 因工作变动失去代表性或其他特殊原因,长期不能参加政协活动的委员、常委,要按规定予以调整。市政协委员被调整,受警告处分和撤销参加资格的,应事前通知委员本人和所在单位,并按《政协章程》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市政协委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市政协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并由市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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