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政协汉川市委员会关于对违纪违法 政协委员及时作出处理的决定》的通知
政协汉川市委员会
关于对违纪违法政协委员及时作出处理的决定
政协委员及时作出处理的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3号)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有关规定,参照湖北省政协、孝感市政协的作法,现就汉川市政协对违纪违法政协委员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市政协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暂停其以委员身份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
1、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的;
2、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含取保候审等)的;
3、有关方面向市政协通报委员涉嫌违纪违法情况的。
二、对于暂停其以委员身份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的,由市政协主席会议作出决定,市政协有关工作机构及时在市政协内部进行通报,并转报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同时通知委员所在地政协组织和单位,停止其以委员身份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经确认不构成违纪违法的,由市政协主席会议决定,恢复其以委员身份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
三、市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委员资格:
1、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含免予刑事处罚)的;
2、中共党组织作出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民主党派对其成员作出相应纪律处分的;
3、中共党员或民主党派成员未担任党内职务但因违纪违法被免去或撤销党外相关职务的;
4、被撤销行政职务、开除公职的;
5、受到行政降级处分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因此失去委员代表性的;
6、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造成较坏影响的。
四、对于应免去政协职务和撤销委员资格的,根据市委通知或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报经市委同意后的意见,由市政协按政协《章程》等规定办理。其中,由市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授权常委会议作出免职和撤销委员资格的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待召开市政协全体会议进行说明;由市政协常委会议协商产生的,授权主席会议作出免职和撤销委员资格的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待召开市政协常委会议时进行说明。
五、被撤销委员资格的,其不再担任委员的时间自市政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计算。
六、根据政协《章程》规定,对市政协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决定。
七、本《决定》自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政协汉川市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1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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