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民主评议市直部门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政协提案作为协商民主重要形式的作用,推动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提高政协提案办理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市政协民主评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经市政协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现就2015年民主评议市直部门提案办理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加强提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充分发挥政协民主监督作用,进一步强化提案办理工作,提高见面率、答复率和满意率,以此提高提案办理整体水平,提高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实效。
二、评议对象
2015年民主评议提案办理单位:市人社局、经信局、药监局、国土局、农业局、城管局。
三、评议主要内容
民主评议的内容为“组织领导、协商沟通、按期办结、问题解决、答复满意”五个方面。评议标准为百分制,即:
1、组织领导情况(15分):是否召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是否由主要领导负责,明确具体办理的分管领导、职能机构和承办人;是否制定了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和提案办理实施方案(以上情况评分时主要依据是党委班子会议记录及文件等)。
2、协商沟通情况(10分):提案办理前和办理过程中是否积极主动与提案人、协办单位充分协商沟通,面商解决办法。
3、按期办结情况(10分):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提案人和市政协提案法制委员会通报办理结果;办理回复行文是否规范;是否按时向提案交办单位和市政协提案法制委员会提交办理工作总结。
4、问题解决情况(50分):是否认真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制定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积极主动解决提案反映的问题。对提案反映的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是否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因条件所限一时难以解决的,是否制定计划拿出逐步解决方案;因客观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无法解决的,是否向提案人充分说明情况,得到提案人认可,并事先申报市政协提案法制委员会调研确认。
5、答复满意情况(15分):提案答复是否实事求是、明确具体,提案人满意。如果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是否及时征询提案人的意见,重新办理,重新回复;提案人对重新办理结果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是否向提案人和市政协提案法制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
四、组织领导
政协提案办理民主评议,在市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议的领导下进行。市民主评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民主评议方案及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单位自评。各提案承办单位按照民主评议要求,对本单位2015年办理政协提案工作进行认真梳理、自查,对照评分标准进行自评打分,将自评表及提案办理工作总结交民主评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协提案法制委员会),被评议单位同时准备评议汇报材料。
(二)分组调研(9月)。组织部分提案法制委员会委员及部分政协常委、委员、有关提案人,组成民主评议调研小组,赴各被评议单位,采取查(查阅档案资料)、看(提案办理落实情况)、听(提案办理工作基本情况)、访(提案人)等形式,就2015年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情况进行调研,参照民主评议评分细则(附后),对每个提案办理情况逐个打分。
(三)综合调研情况(10月中旬)。调研工作完成后,由民主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综合调研情况,并负责向主席会议汇报。
(四)集中评议(10月底)。对被评议单位提案办理工作进行集中民主评议,邀请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统战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评议会。
1、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在评议会上汇报2015年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2、民主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调研情况,对被评议单位办理情况逐个进行点评;
3、与会参评人员根据被评议对象的汇报和民主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的调研情况,结合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开展讨论。
4、与会参评人员对照评议标准进行分别评分。
六、结果运用
评议结果以市政协常委会通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同时作为评选表彰2015年度政协提案办理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抄送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上级主管单位,并作为该单位的年度目标考核的参考件 。
附:2015年提案办理民主评议评分细则
2015年民主评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评分细则
评议单位: 年 月 日
考核 内容 |
基分 |
考核标准 |
自评分 |
评议得分 |
一、 组织领导情况 |
15分 |
1. 召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查会议记录)(5分); 2、由主要领导负责,明确具体办理的分管领导、职能机构和承办人(4分); 3.制定了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和提案办理实施方案(4分); 4.登记归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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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协商沟通情况 |
10分 |
提案办理前和办理过程中是否积极主动与提案人、协办单位充分协商沟通,面商解决办法(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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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按期办结情况 |
10分 |
1.在规定的时限内(5个月)办理完毕(4分);2、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提案人和市政协提案法制委员会通报办理结果(2分);3、办理回复行文规范(2分);4、按时向提案交办单位和市政协提案法制委员会提交办理工作总结(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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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问题解决情况 |
50分 |
A、对提案反映的问题,认真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制定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积极主动解决或基本解决了提案所反映的问题(50分)。 B、因条件所限一时难以解决的,制定了计划并拿出了逐步解决方案(50分); C、因客观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无法解决的,向提案人充分说明情况,得到提案人认可,并事先申报市政协提案法制委员会调研确认(50分)。 D、其他情况酌情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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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委员满意情况 |
15分 |
A、提案答复实事求是、明确具体,提案人满意(15分)。 B、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重新办理,重新回复,提案人满意(15分); C、提案人对重新办理结果仍不满意,承办单位向提案人和市政协提案法制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的,酌情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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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得分 (100分) |
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5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
综合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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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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