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汉川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工作的有关规定,为了健全本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制度,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特制定本规则。
一、常务委员会会议
(一)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组成,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二)会议的日期、议程由主席会议决定。
(三)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四)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始得举行。
(五)在川的省政协委员、不是本会常务委员的本会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专门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各政协活动组组长以及与议程有关的市直单位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可根据需要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六)会议的任务
1、决定政协汉川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议程、日程,审议提交全体会议审议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有关决议等文件。召集并主持政协汉川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
2、学习和讨论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孝感及汉川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重要精神,研究贯彻执行的意见。组织实施政协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政协、省政协、孝感市政协所作的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的决议以及主持执行本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3、协商讨论本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提交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4、听取有关方面对政协重要建议案、提案及意见、建议的采纳、实施的情况通报。
5、研究、指导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包括重要的考察、视察、专题调查报告。
6、在中共汉川市委的领导下协商决定本届政协需要调整变化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协商决定下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7、决定本会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制定组织通则,任免副秘书长和专委会主任、副主任。
8、研究对基层政协工作加强指导的重大问题。
二、主席会议
1、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推迟举行的由主席决定。
2、会议的日期、议程由主席提出,或由秘书长提出,报主席决定。
3、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4、会议的任务:
(1)在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讨论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会务工作,组织实施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各项决定。
(2)协商讨论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及群众生活中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3)审定以市政协名义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4)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包括以市政协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的日期、议程、审议提交会议的文件。
(5)讨论决定委员视察、参观和调查等重要活动。
(6)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年度计划,听取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7)协商市政协机关的机构设置、变动及组成人员,然后提请市政协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8)讨论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提出的其它事项。
5、本会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各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列席主席会议。
三、会议有关议事制度
1、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需请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作报告和说明问题时,应提前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报告题目和报告人的建议。
2、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都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不同意见和建议,需要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作出决定的会务工作,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3、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由办公室综合科负责记录,并编发会议简报。
4、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共同负责会务工作,主席会议由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
四、文件审批制度
1、凡属有关全市政协工作全局性的问题,由主席审批或经主席会议讨论决定。
2、以市政协名义发出的文件,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席签发,涉及其他副主席分管的工作,须经有关副主席审阅后再签发。以政协办公室发出的文件,由秘书长签发。
五、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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