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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汉川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

发表日期:2008-10-24   来源:本站   被阅读[]次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政协汉川市第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置以下五个专门委员会:

提案法制委员会;

经济科技委员会;

教卫文体委员会;

学习文史资料委员会;

联谊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组织形式。各专门委员会在分管副主席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秘书长负责协调。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进行工作,广泛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学习、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坚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本市政治、经济、科教、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推进汉川三个文明建设。

第二章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议任命。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根据自愿和工作需要,按照协商原则,统筹安排,一般一个委员只参加一个专委会。每个专委会视工作需要拟选适当数量的委员。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七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共同性的重要问题。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或秘书长主持。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以活动组为单位进行活动。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水平和调查研究的能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参加经常性活动。

第三章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应发扬民主,进行充分协商。对工作中需要作出决定的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理。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应按照政协汉川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精神和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结合本专委会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按年度向常务委员会和全体会议报告工作。需综合协调的事项经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报主席会议审议或者主席、常务副主席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的重要文件和调查报告,一般须经委员会集体讨论,并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凡以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要经过秘书长签发。重大问题或建议案,应提请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一般应一个季度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需作记录,并视需要印发会议简报。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的委员要积极参加委员会的活动,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切实行使自己的权利。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应同参加本委员会工作的委员建立联系,邀请他们参加有关活动,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应加强同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根据需要邀请他们参加委员会的有关活动,或联合组织活动。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应结合各自的工作,与在川的省、孝感市政协委员、往届市政协委员和非委员人士中的有关专家、学者保持联系,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邀请他们参加活动。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与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

第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之间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根据需要,有的活动可以由几个专门委员会共同筹办,以发挥政协的整体功能。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应加强横纵向联系,争取省、孝感市政协对口部门的工作指导,适时与兄弟县市政协对口部门交流情况,互相学习借鉴。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本通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要参照本通则制订工作简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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