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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的建议

发表日期:2015-10-20   来源:本站   被阅读[]次

 

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关注。从市法院近几年审结的案件来看,家庭暴力行为呈多发、高发的态势,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和人身伤害的案件不断增多,已经成为影响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一、家庭暴力的特征及危害

(一)家庭暴力的特点。一是表现为身份的特定性。从主体来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施暴者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强势地位;受害者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大多数为妇女、儿童或老人。家庭暴力由于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比一般的虐待行为具有更大的危害性、隐蔽性。如婚姻主体间存在的夫妻关系,根据我院三年来审理此类案件的统计发现,90%以上的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为丈夫。二是表现为时间的连续性。家庭暴力因伴随着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施暴者会因不同的事由,在不同的时间里,多次或长期对同一受害者采取不同的行为和方式,不定期地施暴,有的案件时间跨度达到近二十年。三是表现为行为的隐蔽性。家庭暴力多数发生在施暴者与受害者共同居住的住所,其暴力行为很难让世人知晓,大多数受害者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的家庭隐私。为了不使家庭矛盾激化而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故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不向外张扬,由此导致家暴者更加猖狂,且不让外人知晓,隐蔽性很强。四是表现为手段的多样性。家庭暴力既包括肉体上的伤害,也包括精神上的折磨,甚至还包括性暴力,造成受害者身体、精神的痛苦、心理的压抑。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据统计,构成犯罪应受刑法惩罚的家庭暴力案件约占家庭暴力行为的 15%左右,对社会、家庭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予以严惩;而其他家庭暴力行为具有违法性,也应受行政制裁或民事制裁,但我们往往将其视为家庭内部矛盾,从而忽视了它的危害性,长期放纵这类暴力行为,导致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升级。近年来,在婚姻家庭领域,家庭暴力问题比较突出。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导致恶性案件发生,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发展。

  、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中存在的问题

(一)刑罚追究门槛高。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家庭暴力罪,其中所涉及的有关施暴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也难以起到对施暴者的警告、惩治作用。根据《刑法》规定,被害人必须证明虐待是持续性的、一贯的,情节恶劣的才构成虐待罪,但90%的案例表明受暴者根本无法满足这些高标准。正是由于在刑事立法中缺乏家庭暴力罪,使受暴者长期受到轻微伤害,却得不到相应的法律保护。

(二)社会和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的介入的力度不大。     依据《婚姻法》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甚至公安机关却以夫妻打架是家务事等错误认识为由拒绝给予救助,使家庭暴力不能在萌芽阶段被消灭,结果无法避免重大家庭悲剧和恶性案件的发生。

 ()诉讼程序和举证责任不利于防治家庭暴力。根据家庭暴力的特征,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已经不合适。因为家庭暴力举证难,受害人难以完成对事实的证明责任,从而导致施暴者逃脱法律的制裁。举证难表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隐秘性。第二,受害者在受到侵害时缺乏收集、保留证据的意识。第三,有的施暴者专打女性的隐私部位,往往让女性难以启齿。第四,可能目睹家庭暴力发生的证人,由于碍于亲属关系而不作证。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原告人提出证据,规定缺乏罪证而又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家庭内部,受害人除了进行伤情鉴定外往往很难提出充足证据,要求原告负全部举证责任则不利于受害人请求法律救助。

(四)法律援助的力度不够。在心理和能力等因素的影响下,家庭暴力中的受害人缺乏主动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而相关法律援助机构也缺乏主动援助。家庭暴力是破环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重要因素,应当有专门的援助机构对受害人开展援助工作。

三、几点建议

(一)注重法律宣传。根据我市家庭暴力现状,有关执法司法部门要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违法性,要通过以案讲法、现身说法等形式,教育和引导社会舆论,形成人人知道家庭暴力违法、违法必被追究的氛围。各级妇联组织要对妇女加强宣传教育,让保护妇女的法律规定深入人心,提高广大妇女的法制观念,增强其反家庭暴力的自觉性和斗争性,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时,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防暴、抗暴能力。当自己的力量不足以抵制家庭暴力时,要及时求助于邻居、街道、所在单位组织和各种社会力量的帮助,扼止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妇女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选择法律而不是选择极端的报复手段,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严格执法。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接到受害人提出的请求,经过查证属实的应当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公、检、法三部门要加强协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把反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范畴,形成全社会重视、各机构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人民法院可考虑设立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专门法庭或专门的合议庭,以便及时、有效地帮助那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三)加强司法救助。家庭暴力不同于其他暴力犯罪,受害人与施暴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生活关系,彼此有着感情的联络。很多受害人寻求司法介入的目的,是为了制止施暴人的家庭暴力,使其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而不是希望施暴人接受现实的严厉刑罚处罚。对于很多家庭暴力的施暴人进行定罪量刑,特别是对生活压力而产生的家庭暴力和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暴力的定罪量刑,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为被害人带来了更多的现实生活问题。因此,司法机关在坚持严格执法的基础上,要以人为本,尊重弱势一方的要求,同时,在物质上、精神上尽量予以帮助,让其感受到社会的温暖。

(四)强化综合治理。对家庭暴力行为要通过社会媒介和舆论监督及时地曝光和谴责,对欲施暴者起到警戒作用,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达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目的。要教育家庭成员间发生矛盾时,善于克制自己,做到互爱、互谅、互让。要发挥社区、单位和执法机关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使家庭暴力走出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的真空地带。受害人也要甩掉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捍卫法律赋予自己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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